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瓮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县城污水主管涵改造项目之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瓮安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县城污水主管涵改造项目之县城二一期污水处理厂
建设单位:瓮安县水务局
建设地点:位于瓮安县银盏镇江口坝瓮安县城污水处理工程二期厂内,地理坐标为:E107.474582°,N27.149312°。
建设规模:本次提标改造后处理规模不变,为1.0万m3/d,尾水排放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提及为一级A标准。
建设内容:在一体化氧化沟后端增加1.0万m3/d的超磁水体净化器和厌氧生物滤池一套,其他构筑物单元延续使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不变。
公示期间:自2021年9月26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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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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